关于透析的指证,一般认为如果患者尿毒症症状明显,血浆肌酐值达到707微摩尔每升以上,尿素氮达到30毫摩尔每升以上时,可以采取透析疗法。对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或高度水肿、无尿伴心衰,或伴发肺水肿、脑水肿患者合并心包炎、消化道出血、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患者,以及伴有严重代谢性酸中毒的患者可行急诊血液透析,对于并发周围神经病变、糖尿病、结缔组织病患者,血液红细胞压积小于0.15的患者及儿童或高龄患者,可以进行早期透析。需要指出的是透析指证不是绝对的,应根据身体条件,经济条件,残余肾功能来确定透析时机,透析过晚,全身各系统的并发症增多,不利于患者的长期生存及生活质量的提高。因此原则上应早期透析,但因受经济条件的制约,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尚未达到早期透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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