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女性患有红斑狼疮时,如果没有中枢神经系统、肾或心脏严重的损害,而病情处于缓解期达半年以上者,一般能安全的妊娠,并产出正常的婴儿。非缓解期红斑狼疮患者容易出现流产、早产或死胎,故因避孕。妊娠前三个月至妊娠期应用环磷酰胺、甲氨蝶呤均可能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,故必须停用以上药物至少3个月才能妊娠。妊娠可诱发红斑狼疮活动,特别在妊娠早期和产后的6周,有习惯性流产病史或抗磷脂抗体阳性者,妊娠时应口服低剂量的阿司匹林。妊娠时及产后一个月,可按病情需要给予激素治疗。产后应当避免哺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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