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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孕3个月之内,若无必要可以不做B超检查,但在孕11周以后,需要分早、中、晚3个阶段进行胎儿的B超检查。
胎儿B超检查的适应症有阴道出血、腹痛、孕妇家族性遗传病史、孕妇的糖尿病史、高血压史,还有孕妇的胎儿畸形生育史,有些多胎妊娠,还有胎盘情况的观测、羊水情况的观测、宫颈机能不全的观测等,都需要B超检查,也都适合B超检查。
系统的胎儿B超检查,需要在18周~24周之间,或者在22周~26周之间进行,不要错过这个时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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