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肺炎患者应注意原发肿瘤的持续治疗,以及注意口腔清洁。
放射性肺炎是肺炎中的一种特殊类型,通常发生在经过放射治疗后的第3周到第12周之间,建议患者在这段时间出现呼吸道相关症状,如咳嗽、咳痰、胸痛、发热、呼吸困难等应及时就诊于正规医疗机构,进行住院系统诊疗。
由于放射性肺炎在治疗期间,需要医生随时观察患者病情进展,根据血清学及胸部影像学的检查结果,来调整治疗方案的同时还要兼顾肿瘤的治疗,因此建议患者系统诊疗。患者还应注意口腔清洁,避免异物吸入导致肺部病情加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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