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物流产的禁忌症包括妊娠超过49天、宫外孕、严重贫血或凝血功能障碍、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患有肾上腺疾病、对流产药物过敏。具体分析如下:
1.妊娠超过49天:药物流产适用于停经49天内的早期妊娠,超过此时限孕囊体积增大,药物流产失败率显著上升,可能出现不全流产或大出血。子宫收缩能力随孕周增加而减弱,无法有效排出妊娠组织。
2.宫外孕:药物流产仅对宫内妊娠有效,宫外孕患者使用可能导致输卵管破裂或腹腔大出血。孕囊着床于输卵管等异常位置时,药物无法直接作用于妊娠组织,延误手术治疗时机将危及生命。
3.严重贫血或凝血功能障碍:药物流产过程中可能出现阴道出血,血红蛋白低于80克/升或凝血功能异常者出血风险加剧。贫血患者代偿能力差,急性失血易导致休克,凝血障碍者可能发生难以控制的持续性出血。
4.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患有肾上腺疾病:流产药物米非司酮具有抗糖皮质激素作用,长期服用激素者突然停药可能诱发肾上腺危象。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无法代偿激素水平骤变,可能出现低血压、电解质紊乱等严重并发症。
5.对流产药物过敏:米非司酮或米索前列醇过敏者用药后可能出现皮疹、喉头水肿甚至过敏性休克。过敏体质者需提前告知病史,药物成分可能引发IgE介导的速发型超敏反应。
药物流产需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,用药后密切观察出血量及腹痛情况。出现发热、剧烈腹痛或出血超过月经量两倍需立即就医。流产后两周复查超声确认妊娠组织排出完全,避免剧烈运动及性生活一个月。严格遵医嘱用药,不可自行调整剂量或重复使用流产药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