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物流产的禁忌包括妊娠超过49天、宫外孕、严重慢性疾病、过敏体质、生殖系统炎症。具体分析如下:
1.妊娠超过49天:药物流产适用于妊娠49天内的早期妊娠。超过这一时限,孕囊体积增大,药物难以完全排出,可能导致流产不全或大出血。子宫收缩能力随孕周增加而减弱,残留组织需手术清宫的风险显著上升。孕周判断需结合超声检查,避免单纯按末次月经计算。
2.宫外孕:药物流产仅对宫内妊娠有效。输卵管妊娠等异位妊娠者服用药物后,不仅无法终止妊娠,还可能引发输卵管破裂大出血。所有疑似妊娠者必须通过超声确认孕囊位置,出现剧烈腹痛伴阴道流血需立即就医排除宫外孕。
3.严重慢性疾病:重度贫血、心力衰竭、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。药物代谢可能加重器官负担,米非司酮的抗糖皮质激素作用会诱发肾上腺危象。凝血功能障碍者出血风险倍增,需全面评估凝血四项及肝肾功能指标。
4.过敏体质:对米非司酮或前列腺素类药物过敏者绝对禁忌。药物可能引发喉头水肿、过敏性休克等速发型超敏反应。用药前需详细询问青霉素、磺胺类等药物过敏史,备好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。
5.生殖系统炎症:急性阴道炎、宫颈炎、盆腔炎患者需先控制感染。药物流产后宫颈口开放,细菌易上行感染导致输卵管粘连。白带常规检查显示清洁度Ⅲ度以上者,应推迟流产并规范抗炎治疗。
药物流产需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,用药后观察4-6小时,两周内复查超声。出现发热、持续腹痛或出血量超过月经量两倍需立即就诊。流产后一个月内避免性生活及盆浴,严格避孕半年以上。保持外阴清洁,每日更换内裤,饮食宜清淡富营养。